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第四辑)

六,总统的权限。

  总统的权限主要是监护宪法,维持司法之独立,在政治危机中协调各派关系,以及在议会无法正常运行时指定临时政府,解散国会等。

  总统和副总统应当由选举团(或规定为议会下院)间接选举。任期可以与国会的完整任期相同,或者规定为比国会任期长。前者的好处是,如果总统和新的国会同时换届而且由国会选举产生,那么新国会可以选举一个和自己合得来的总统。或者就是国会领导力量以总统职位换取与其他党派的联盟,以加强政治稳定。而后者的好处是,可以在国会换届时,保证有一个在职的稳定的总统监护国家,一旦在选举过程中发生相关争议,可以存在一个稳定的协调人。

  总统可以连选连任。总统为三军名义统帅。总统在国内外作为国家名义上的代表。副总统的职权由总统指定。总统职位空缺时,副总统代理之。总统或副总统空缺时,选举团(议会下院)得在三十日内选举补缺。

  总统保障环境与历史文化遗产,负有阻止民族、种族冲突,人民内部冲突,防止排外活动之义务。基于此理由,在同政府协商后,可以向议会提出法案。总统亦可基于此理由否决政府相关政令。被否决的政令,政府可以用议会立法的方式重新提交总统审批。

  总统有权将待签署的法律送交议会重议,若议会依法重新通过法案,并且下院以全体过半数重新通过法案,法案自动生效。总统有权向宪法法院提出审查待签署的法律合宪性的诉请。有权要求宪法法院对政府的政令进行合宪性审查。有权要求政府向其汇报工作。

  总统有权列席政府会议或派代表出席会议,总统派驻内阁之代表应当取得政府之同意,或为议会批准。有权向议会提出进行独立调查之动议。有权就各届政府之间的政策连续性和衔接性问题进行监督,发表报告,向政府提出意见,以及在与政府协商后,就此类问题向议会提出立法动议。总统与政府一样,拥有立法动议权。

  总统得依法设立相关机构或委员会协助其履行宪法义务与宪法职权。并就自己职务范围内的事务向议会作报告、接受议员质询或委托专人代为报告或接受质询。

  总统有义务保障各独立机构的独立性。

  总统之下,设立相应机构对政府核定的机密评定进行复核。

  总统根据司法委员会的建议任命全国的法官。总统根据司法委员会的建议,向议会提名总检察长,副总检察长人选。检察机构实行首长负责与重大问题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制度。检察机构工作独立于政府。

  解散议会的请求提出后,总统有权搁置一次,并召会各派代表进行协调。若总统宣布放弃协调,或在7日后14日内,有解散权者再次提出解散议会请求的,则总统不得再行搁置。不信任案提出后,总统有权要求议会推迟表决,并召会各派代表进行协调。若总统宣布放弃协调,或7日后,议会作出决议要求进行不信任案表决的,总统不得再行阻止。

  不能形成稳定政府,或议会与政府在立法事务上完全无法合作,或其他无法调和的政治僵局的情况下,总统可以在提请宪法法院确认该情况后,主动解散议会两院。

  当议会不能及时产生政府时,总统可以在与各党派协商后,指定临时总理,并批准临时总理提交的政府组成方案。临时总理的权限与正式总理相同,一旦议会可以产生正式总理和政府,临时政府的职责即宣告结束。但不管换了多少届临时政府,临时政府连续执政时间不得超过365天。在365天之内必须产生正式政府,或者解散两院重新大选。 如果经宪法法院裁定现实情况无法展开大选,而议会也无法及时产生政府时,宪法法院可以裁定放宽临时政府执政时间限制。

  对于临时政府,不能提出不信任案,但只要成功组建了新的正式政府,原临时政府即告终结。

  临时政府提出或支持的法案,如果被国会否决,而临时政府总理又认为该法案紧急而重要时,有权启动紧急立法动议权。此时,除非议会能在15天内通过新总理人选,并着手组建正式政府,否则该项立法即为通过。如果新总理人选组建政府的努力失败,而国会又没有被解散,临时政府有权重新动用紧急立法动议权,促使该法案的通过。

  议会下院一定比例(比如1/5以上)的议员就可以申请释宪,或对相关国家机构的违宪问题提出诉讼。总理,政府,上院,检察机构等等都有此权利。普通公民在穷尽其他社会与司法途径之后也享有上述权利。

  宪法诉讼,或释宪活动中,总统败诉的,就必须依宪法法院或法院之裁决进行纠正。总统可因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被弹劾。弹劾由议会下院参投之有效票的2/3,且过本院议员半数予以提出,交相关司法机构审理。审理期间,议会下院可以本院过半多数决议宣布暂停总统职务;宪法法院亦可发布命令宣布暂停总统职务。总统停职期间,其职由副总统代理。

  相关司法机关判决弹劾成立的,总统即被免职。弹劾案以撤除本人所担任之政治职务为限。对具体罪行的诉讼,应当由司法机构另案处理。

  弹劾案的审理中,以追查事实真相为务。非法取得之证据亦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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