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第二辑)

二,上院主导政府组成。

  上院在竞选时,要公布影子内阁成员。这些成员是以后组建内阁的基础。上院产生后,与下院协商总理和内阁成员的提名事宜。如果两院协商达成共识,就以两院联合决议的形式决定政府组成。之后,交总统批准。除非有法律和宪法上的理由,总统不应拒绝。

  如果两院不能达成共识,则上院可以上院全体议员2/3以上多数提名总理人选,若下院不能以出席议员2/3以上,全体议员过半数否决,提名即为成立。

  提名在国会得到通过后,总统将授权提名人组建新政府。

  新总理人选提名的内阁成员,仍应由下院审议。如果下院未能以出席议员过半数否决该项提名,即为通过。若下院连续三次否决相关提名,总理除了选择重新提名之外,也可以将相关阁员的提名改交上院审议。若距组阁期限不足7日,而下院仍未通过相关阁员的提名审查,总理也有权将未审结的提名改交上院审议。上院全体议员2/3以上通过,即为通过。

  新总理人选成功组阁后,总统对内阁进行任命。在新总理人选成功组阁之前,上院都有权以全体过半数通过决议撤回总理提名,而且如果新总理人选不能在30天内成功组阁,总统将收回授权。此时,要么上院重新提名总理候选人,或者要求总统指定临时政府,或者要求总统提前大选。如果60天内新政府无法成功组建,总统有权在与两院协商后,自行决定解散国会还是指定临时政府。但在60天期限到来之前,除非相关议院依法提请解散国会,总统不能解散国会。

  这样的设计,既体现了上院对于政府组成的主导作用,又对上院的选择有所制约:如果上院的提名违背下院多数派的意志,那么除非上院本身有高度一致的共识,并且这个共识没有受到下院高度一致的反对,那么上院就可以控制政府的组成。

三,上院对议会提出的不信任案进行复决。

  国会可以因政策分歧、失职或涉嫌犯罪而对总理提出不信任案,但不能因总理的民事违法行为或道德问题而提出不信任案。国会不能针对一个或几个内阁成员提出不信任案,而只能针对总理或政府提出不信任案。

  不信任案只能由议会下院以全体过半数提出。——作为执政团体代表的上院是无权提出不信任案的。这是为了避免在代表人民的下院不赞同的情况下,不信任案成为上院执政团体内部斗争的工具。

  不信任案提交后,交由上院复决。如果上院通过,不信任案可以成立。上院以出席议员过半数复决赞成不信任案,但未过上院全体议员半数的,总理仍有权要求在72小时以后重新表决,如果重新表决,上院仍以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不信任案,不信任案即视为在上院通过。

  被上院否决或在指定期间内不予表决的不信任案,下院有权以出席议员2/3多数,且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该案,此时,无需上院参与,不信任案也能成立。

  上述规定说明代表全体人民的议会下院和代表执政团体的议会上院在撤换政府上达成一致,可视为不信任案通过;或者代表人民的议会下院对政府高度反对时,不信任案也能通过。

  不信任案必须附理由提出。并且要对各项理由逐条辩论,逐条表决。

  不信任案通过后,如果总理接受不信任案而辞职,上院即如上文第一节所述,重新组织政府。如果不信任案通过,而总理不接受不信任案的,总理有权以全民公决的方式对其提出复决。或者采用解散上院,重新进行上院选举的方式。如果在大选中他再次胜出,可以重新组织政府。不论公决复决,还是重选上院,均不妨碍总理或两院依相关法律同时解散下院,进行下院选举。

  经全民公决复核通过不信任案的总理,在该届国会两院任期结束之前,若被提名为内阁成员,议会下院有权以全体过半多数否决相关提名。针对此否决,议会上院不再具有变更之权力。

  总理辞职而新政府未产生之前,由原政府看守执政,或者在两院同意的情况下,由总统指定看守政府。如果两院在新政府组成上无法达成一致,而上院又无法以全体2/3多数提出新政府的。则由总统在与两院协商后,决定指定临时政府,还是提前进行两院大选。

  不信任案被否决的,一年内不能以相同理由再次提出,除非下院以出席议员2/3多数,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决议提出不信任案。或者上院特许下院在一年内可以再次提出不信任案的,下院可以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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