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3日星期四

上院管组阁,下院管立法的新型议会制(第五辑)

六,兼容“总统制”和“议会制”。

  在上院选举时,如果上院议员名单上只列出一个候选人的名字。那么,一旦这个人在选举中胜出,将自动当选总理。并同时拥有上院的大部分权力。此时,总理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可称为直选总理。并且他的权限也接近于总统制下的总统。直选总理在政府中享有最后决定权,没有内阁集体决策的规定。直选总理拥有上院的大部分权力,所以,直选总理提名的阁员或其他高级官员未被下院通过的,总理可以作出特别任命,如果下院未能以出席议员有效票的2/3以上否决,任命即为成立。

  总理当选后,应当任命在总理不能视事时可代理总理职务的各个顺序代理人,程序与任命阁员相同。在直选总理因故去职后,这些代理人可以按顺序行使代理权,代理总理职务。代总理在代理期间,其职权与直选总理一样,并且同时享有直选总理承自上院的权力。但是,代理人并不是可以一直代理总理职务至到剩下的期限结束的。因为这种继承权力的方式是不太民主的,而且规定顺序代理人,也是为了让一位熟悉政府内情的人能迅速接手政府工作,我们不能保证这个熟悉内情者,同时也适于担任正式的总理职务。

  如果是间接选出的总理。那么,一旦总理去职,上院可以再提名正式总理。但直选总理怎么办呢?我觉得,直选总理在去职之前,如果没有宣布进行上院选举,或解散国会,而且代总理也没有在代理期间解散国会或宣布进行上院选举。那么下院有权以全体过半多数通过决议宣布进行上院选举,或者宣布解散国会两院,同时进行两院大选。

  当然,有的时候,可能遇上紧急事态,顾不上进行大选,或者不宜举行大选。而在此时,若不采用以上方式,可以规定下院亦可在指定的期限内,从有继任资格的各个顺序代理人中以下院全体过半多数,选举产生下一任的正式总理,即无需散解上院或国会。所谓“有继任资格的代理人”是指从原有的顺序代理人中又圈出几人来,规定下院只有从他们中选出正式总理,才不用解散国会或上院,重新进行大选。要作这个限制是因为:总理指定自己的顺序代理者是为了政府在变故时能顺序运行。但是内阁完全可能是由各派政治力量混合而成的,各部部长都可能成为代总理,但具体到是否可以继任为正式总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所以,我们可以规定,直选总理应当事先指定代理者中的哪些人是自己政治势力的最好代表,有权被下院选举为继任总理,而不用重新进行大选。我们可以称这类代理者为拥有继任资格的代理人。

  由下院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的继任总理不能享有直选总理的职权,而是与议会间接选举的总理权限相同。此时,下院多数派(相对多数派即可)议员,在签署一份联合决议并经总理确认后,将自动兼任上院议员。联合决议是确定多数派议员名单的基础,总理通过确认决议内容,控制进入上院的议员的名单。总理确认之后,联合决议交下院审查,若未被下院以简单多数否决,即可宣告上院组成。增加下院否决程序,是为了保证这份决议为下院多数派所认可——加入上院的议员可以不是下院多数,但必须为下院多数所接受。如果在指定时间内不能成功组建上议院,则应重新选举总理,或由下院宣告解散国会两院,其相关程序如前文。

七,对总理的任期限制。

  如果法定的议会一届4年,那么,在最近的12年中,累计任职超过9年的在当届政府结束后,不能再继续被提名;在最近的16年中,累计任职超过13年的在当届政府结束后,不能再继续被提名。

八,本方案的再探讨。

(一)两院分工下的治理情况

  本方案中,立法与行政由两院分属,而两院多数可能不一致,从而不能消弭朝小野大的可能。同时,虽然对下院的解散国会权和不信任案的行使进行了限制,但下院仍可以通过消极怠工,抵制政府的法案的方式压执政党。而这些对抗方式,可能提高社会成本。但是,如果不采用此种制度安排,而是通过种种制度设计使一个政治力量能同时占有行政和立法两权,又可能会造成在野势力不满胜者“整碗捧去”,同样会激化社会矛盾,付出社会成本。

(二)上院议员的个体鉴别

  上院候选人的集体名单应当如何组成?一旦这个集体在选举中胜出,那么名单上的人,是否要当选就全部当选呢?如果这样,会失去对每个候选人个体的鉴别。有两种方式能保证选民对上院议员有个体甄别与选择的权利。

方案一,上院议员必须具有下院议员身份。

  一种最便捷的方式就是规定集体名单上的人必须同时参加议会下院的选举,并在选举中胜出。这样,集体名单上的人,只有同时在下院当选议员,才能取得上院议员的资格。这就可以做到鉴别个人的作用。但如此一来,结果是上院成员的高度议会化。从而,只有国会下院议员才能代表执政力量。这样做是否合适?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得执政党的地方领导人不能在上院代表执政力量;一方面,使得只有在下院赢得选举的职业政客集团才能代表执政党。前者,降低了非国会议员的本党实力派的影响力,如此,恐怕在选择阁员和总理的时候,会更加趋向于在议员中选择,从而削弱了国会外有能力的人士的机会;后者,会加强执政党代表力量的政客化。

方案二,让选民有修正名单的权利。

  如果不要求上院议员必须具有下院议员身份,那么执政党完全可以吸收社会上的一些代表人物,比如社会活动家、法律工作者、企业家等等非政客进入上院,从而使上院在推举政府时,具有跳脱一般政客习气的视角。当然,考虑到平民和职业政客间的平衡,也可以规定上院候选人中,必须至少有一半成员具有市级以上经选举产生的公职身份。在这种方案之下,如果要给选民鉴别候选人个体的权利,可以把各竞选团体的上院集体名单印在选票上,选民选中了一个团体之后,还可以从该团体的名单上划去自己不喜欢的人。——在本方案中,可以规定上院法定人数。然后,按被划掉的次数排序,被划去的次数最少的候选人优先当选,次数相等的,在集体名单上排名靠前的优先当选,直到满足法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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